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国际商务、海事、投资等领域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设在临港自贸区的外国仲裁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管理和服务涉外争议仲裁案件。这是他们现有职能的显著扩展,仅限于查询、提供培训、出席和组织会议及从事推广活动。第十八条强调这些外国仲裁机构不得管理涉及非涉外争议的仲裁。
30周年的会议和开幕的上海浦东发展召开
北京,2020年11月13日/新华美通/ -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浦东在中国东部的上海本市已经给出了未来三个十年在国家整体发展的两个新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