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管理办法提供了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澄清外国机构建立它们在林刚FTZ操作,他们不处理一些通常已知的外国机构在中国管理仲裁的法律问题。例如,他们并没有明确是否由林刚保税区外资机构管理的仲裁将被视为仲裁在中国就位。它也没有澄清,这些仲裁渲染的奖项将在纽约公约或外国有关的奖项一样由中国机构提供的下那些被认为是“外国裁决”。
随后,该局削减预算与商会一半的合同。
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