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临港自贸区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不作限制。特别是,不要求一方或多方必须是在临港保税区注册的公司。只要双方明确同意,就可以由临港自贸区的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涉外纠纷。
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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