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户在“社区公共户”的,提供申报单位无集体户口及申办人夫妻双方在沪无产权房(租用居住公房)的情况说明。(可由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申领填写“申请社区公共户承诺书” )。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