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
很多商标的价值是我们所想象不到的,我们常说一个注册商标的价值远远高于一个未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法律效益,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经常我们也会看到某某商标被抢注了新闻,不要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可能这种事情就会发生到自己身上,商标抢注的情况真的是屡屡发生,主要还是因为我们不重视自己的权利。
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