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按照《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扬金管﹝2011﹞25号文件)及《关于新市民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扬金管2019-41号)的有关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可申请个人缴存和使用公积金,不能通过通过代理机构或规划指导机构虚构劳动关系缴存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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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居转户受理期间,迁出地及落户地房产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自购房屋者,请确定非商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