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止使用迁移证件。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户口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14、如申报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另须提供人事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档案代交申请。
4.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原则上只保留近设立的缴存账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一并核验或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办理上述业务后,如留存的封存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一并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办理转移、并户手续时,还应当关注贷款与缴存账户的信息关联,确保不影响个人提取还贷业务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