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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2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57号)同时废止。
答: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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