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5年,我市印发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扬金管﹝2015﹞65 号),但当时住建部异地贷款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且当时我市公积金流动性十分紧张,在难以满足本市缴存职工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不具备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因此部分开展了异地贷款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比已回落至90%左右,具备了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条件,因此,决定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