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代交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代交证明);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今年8月,新流程在上海“一网通办”官网上正式对外启用,原先要通过四个系统分别办理的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和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等事项的申报工作,都在这一系统中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