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a. 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若不一致但为关联单位并现已更正为一致,需提供关联单位证明:工商局机读文件/验资报告/红头文件等),非居住证有效期内缴纳的社保不计算在84个月内。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