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解读: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 号)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提取还贷政策,对住房消费类提取对象范围予以明确。我市直系亲属提取范围为“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的提取额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1、长三角跨地区购房信息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