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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户口规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问题,努力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同时,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有关“放管服”部署要求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际,在居民身份证管理方面推行了多项便利。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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