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原则上只保留最近设立的缴存账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一并核验或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办理上述业务后,如留存的封存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一并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办理转移、并户手续时,还应当关注贷款与缴存账户的信息关联,确保不影响个人提取还贷业务的正常进行。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分支机构如查实其诚信保证不实的,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3.对于贷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