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据介绍,这项便民服务从今年1月开始试点,初期只针对引进人才、博士后出站、留学回国、外省市公务员调入、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五类进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申请在徐汇区“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情况。
然后没有办法自己有亲自去了一趟学校,好嘛还在学校呢?然后又是一顿折腾好不容易把档案放到了他们当地的人才中心;忙活了有2个月,终于档案的问题解决了。
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
a.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