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 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解读:目前,国家对单位缴存的职工“贷后停缴”,缺乏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我们提出制定指导性意见,鼓励“贷后停缴”的职工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即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可用于自动代扣还贷。下一步,在国家、省、市将研究出台有关“贷后停缴”方面的约束规定后,我市将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贷后停缴”行为。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