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抓紧深化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要求,明确建设重点和时序,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要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和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沪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总体规划》,支持上海市的工作,共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原则,全面梳理事项,明确权责清单,落实简政放权。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少数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事项,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此外,简化审批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环节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制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