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两倍基数激励条件申报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持证期、个税及社保必须连续,不得有中断与补缴(待业也为中断)。若涉及转换单位而造成的社保补缴、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从中断期起重新计算三十六个月。
在我眼中,上述“临港50条”更成为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上海不再“陪跑”严格限制人口流入的帝都。
(二)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4.“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上海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d)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国内211高校或者国外前500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并且国外学习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既不属于国内211又不属于国外前500高校的,需在国外高校学习满足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