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偶户籍已在沪的,提供《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配偶已在沪)、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期)。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办事流程更加优化,实现 “材料一次递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当好人才服务“店小二”的要求,上海市人社部门通过人才引进流程的优化和再造,实施了一系列便民新举措。如,实行“在线申请”“批件寄送”等,实现用人单位 “只跑一次”;通过“网上预约”,减少现场办理的等候和办理时间;通过审批数据的跨部门传送,实现引进和落户办理“一次申报、自动串联”。